委員會及委員團 > 財務匯報檢討委員團
財務匯報檢討委員團成員(“檢討委員團”)
委員團召集人
財務匯報檢討委員團成員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的。
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
如財務匯報局決定就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沒有遵從規定的事宜展開查訊,則該局可委任出一個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其成員包括一名檢討委員團召集人,擔任檢討委員會的主席,及最少4名檢討委員團的其他成員,查訊該不遵從事宜。
檢討委員會就上市實體的不遵從事宜進行查訊時, 可行使《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3條所賦予的權力,要求有關人士交出紀錄及文件及給予資料及解釋。
最後更新日期: 20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