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財務匯報局的法定責任是接受由公眾提出關乎:- |
| |
| (a) |
上市實體的核數師可能在審計方面作出不當行為的投訴; |
| (b) |
上市實體的匯報會計師可能在匯報方面作出不當行為的投訴;及 |
| (c) |
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可能沒有遵從法律、會計或規管方面的規定的投訴。 |
| |
| 並在恰當的情況下,對該等投訴作出調查及查訊。 |
|
| |
|
| |
|
|
投訴者應將投訴詳情以中文或英文書面形式以以下途徑遞交至財務匯報局: |
| |
|
| |
郵寄地址:
|
財務匯報局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二十九樓
(處理投訴事宜組) |
| 傳真號碼: |
(852) 2810 6320 |
| 電郵地址: |
general@frc.org.hk |
|
| |
|
|
財務匯報局一般不會處理口頭的投訴。投訴者可使用財務匯報局的投訴表格提出投訴,該表格可於財務匯報局網站下載。 |
| |
|
|
若投訴者因個別困難而不能作出書面投訴,請致電(852)2810 6321 與財務匯報局職員聯絡。有關通話可能會被錄音。 |
| |
|
|
| |
|
|
為了以最適當的方法處理投訴者的投訴,財務匯報局要求投訴者提供準確和完整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 |
| |
| (a) |
核數師、匯報會計師及上市實體的名稱; |
| (b) |
有關不當行為或不遵從事宜的事件詳情。請列明事件發生的日期及所涉及之有關各方的名稱或姓名;及
|
| (c) |
投訴人的姓名、郵寄地址、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 |
|
| |
若投訴者能提供任何支持有關投訴的文件副本,對財務匯報局處理該投訴有幫助。
如投訴者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財務匯報局或不能跟進有關的投訴。投訴者應盡可能提供其姓名及準確聯絡資料,否則財務匯報局將無法與投訴者聯絡索取所需資料及證據。這亦可能會影響到財務匯報局檢討及處理投訴的進度。若投訴者選擇以匿名投訴,財務匯報局將無法向投訴者查證有關事宜或查詢進一步資料。
|
| |
|
|
| |
|
|
一般而言,有關不當行為或不遵從事宜的投訴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若能盡早提出投訴對財務匯報局跟進有關投訴將有幫助。 |
| |
|
|
| |
|
|
接獲投訴後,財務匯報局將會致函通知投訴者收到有關投訴。 |
| |
|
|
財務匯報局將會盡快處理所有投訴。但是,跟進每項投訴個案所需的時間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
| |
|
|
所有投訴個案均會作保密處理,但如有需要財務匯報局或須向其他監管機構及/或執法機構披露相關資料。被披露的資料均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的保密條款處理。 |
| |
|
|
財務匯報局需要知會被投訴者有關投訴的詳情,以便取得進一步的資料。但是,財務匯報局會履行保障投訴者身分的政策,不會向外界透露投訴者的身份,除非該投訴者自行向公眾披露其身分或同意該披露。 |
| |
|
|
| |
|
|
財務匯報局將研究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及證據,以考慮是否展開調查或查訊。 |
| |
|
|
財務匯報局可能要求投訴人及有關核數師、匯報會計師及/或上市實體提供有關該投訴的進一步資料及解釋。 |
| |
|
|
財務匯報局將研究所得的資料及證據,以決定採取適當的行動。其包括展開 調查或 查訊、轉介該個案予其他合適的執法及/或監管機構、不再跟進該個案及/或採取任何其他財務匯報局認為適當的行動。 |
| |
|
|
如有情況顯示及/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有或可能有有關不當行為,財務匯報局可展開 調查。如覺得有或可能有有關不遵從事宜的問題,財務匯報局可展開查訊。 |
| |
|
|
如果投訴缺乏資料支持、無關重要、不在財務匯報局的管轄範圍內、或並非關乎有關不當行為或不遵從事宜,財務匯報局將作出其認為適當的行動包括不再跟進該個案或轉介該個案予其他合適的機構。 |
| |
|
|
| |
|
|
如財務匯報局決定終止跟進投訴者的投訴,財務匯報局會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者有關決定,及有關決定的原因。 |
| |
|
|
如調查或查訊一經展開,財務匯報局不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透露任何資料。財務匯報局按保密機制進行所需之調查或查訊,以確保有關程序公正持平,並保障在調查或查訊過程中所涉及的核數師、匯報會計師及上市實體。 |
| |
|
|
如財務匯報局證實沒有有關不當行為或不遵從事宜,財務匯報局可能會通知投訴者有關終止跟進該投訴的決定。如財務匯報局決定轉介該個案予其他機構跟進,財務匯報局亦可能會通知投訴者有關決定,但不會向投訴者提供其他詳情。 |
| |
|
|
財務匯報局在決定是否安排發表調查或查訊報告時,須考慮:- |
| |
| (a) |
發表報告,是否可能對進行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判處進行任何研訊程序或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進行的任何程序有不利的影響; |
| (b) |
發表報告,是否可能對任何調查或查訊報告內的任何人士有不利的影響;及 |
| (c) |
應否為了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發表該報告或該報告的該部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