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調查及查訊程序 > 調查
 
   
1
財務匯報局可就上市實體的核數師及匯報會計師可能在審計及匯報方面的不當行為展開調查。財務匯報局可根據接收到的投訴,對不當行為作出調查。亦可作出主動調查。
   
2
如有投訴,財務匯報局將研究所得的資料及證據,以決定是否展開調查。財務匯報局可能要求有關核數師、匯報會計師及/或上市實體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及解釋。
   

是否展開調查的酌情權

   
3
如財務匯報局覺得有情況顯示及/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有或可能有有關不當行為、並以書面證實如此,財務匯報局可決定展開調查。財務匯報局須介定該項調查屬“有情況顯示”及/或“有合理因由相信” 的組別,從而決定調查機構的權力。
   
4
財務匯報局通常會指示審計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為調查機構及進行調查。但在特殊情況下,財務匯報局可決定自行調查。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3條。

   

行使調查的權力

   
5
如該項調查是屬“有情況顯示”的組別,調查委員會1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指定人士,例如核數師或匯報會計師、上市實體及其現在或過去的高級人員或僱員、認可機構或交易對手:-
 
(a) 提供紀錄或文件;
(b) 就被提供的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或作出說明,並藉法定聲明核實;
(c) 說明任何並未被提供的紀錄或文件的所在處,並藉法定聲明核實;
(d) 複印或詳細記錄任何被提供的紀錄或文件;及
(e) 如沒有就該項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或作出說明,而其原因是有關資料是他們所不知道的或並非他們管有的,則藉法定聲明核實該項理由及事實。
 

調查委員會1須以書面證實該項要求符合《財務匯報局條例》所列明的指定情況。例如,調查委員會1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管有關乎審計財務報表,或擬備會計師報告的紀錄或文件,而該項紀錄或文件是關乎有關不當行為的。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5、26及27條。

   
6
如該項調查是屬“有合理因由相信” 的組別,調查委員會1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核數師,匯報會計師或其有合理因由相信管有關乎有關不當行為的紀錄、文件或資料的其他人士:-
   
 
(a) 提供任何紀錄或文件;
(b) 與調查委員會1會面及回答問題;
(c) 回應書面問題;
(d) 提供調查委員會1關乎該項調查的一切其他協助;
(e) 就該項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
(f) 就根據(b)(c)(e)給予的回答、回應、解釋或詳情,藉法定聲明核實;
(g) 如沒有就該項紀錄或文件給予回答、回應、解釋或詳情,而其原因是有關資料是他們所不知道的或並非他們管有的,則藉法定聲明核實該項理由及事實。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8條。

   
7
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没有遵從要求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該人可能觸犯罪行。調查委員會1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就該沒有遵從要求一事進行研訊。任何人被裁定有罪,可判處罰款及/或監禁。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1及32條。

   
8
如有合理因由懷疑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被要求交出的紀錄或文件是在某處所內,調查委員會1則可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以便進入該處所及檢取該項紀錄或文件。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4條。

   

結束調查

   
9
調查委員會1完成調查後,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就調查結果擬備書面報告。
   
10
財務匯報局可採納該調查報告或在採納該報告前,採取任何合適的進一步行動。在採納該報告前,如財務匯報局認為發表或披露該報告,對該報告內的任何人士有不利的影響,則先給予該人合理的陳詞機會。
   
11
財務匯報局可結束個案、暫停調查或採取財務匯報局認為合適的其他跟進行動包括轉介該個案予監管機構及/或執法機構。財務匯報局須盡快將決定通知有關核數師或匯報會計師。但如財務匯報局相信此項通知可能損害該項調查、或財務匯報局或其他監管機構及/或執法機構所採取的關乎該項調查的任何其他行動,則屬例外。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6條。

   
12
財務匯報局的職能只限制於就有關審計及匯報方面的不當行為作出調查及匯報結果。財務匯報局並没有權力執行紀律處分或檢椌。
   
13
財務匯報局可將調查報告轉交予香港會計師公會跟進。如有任何有關《上市規則》的不當行為,財務匯報局可轉交該報告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跟進。該項報告亦可轉交予其他合適的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跟進。
   
14
財務匯報局可決定發表調查報告或該報告的任何部分。財務匯報局在決定是否安排發表報告或報告的任何部分時,須考慮:-
 
(a) 發表報告,是否可能對進行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判處進行任何研訊程序或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進行的任何程序有不利的影響;
(b) 發表報告,是否可能對調查報告內的任何人士有不利的影響;及
(c) 應否為了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發表該報告或該報告的該部分。
   

備註:

 
1 如屬財務匯報局決定作出自行調查的個案,上述“調查委員會”會以“財務匯報局”取代。
 

最後更新日期: 20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