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調查及查訊程序 > 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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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可就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可能沒有遵從有關規定的事宜展開查訊。財務匯報局可根據接收到的投訴,對不遵從事宜作出查訊。亦可作出主動查訊。
   
2

如有投訴,財務匯報局將會研究所得的資料及證據,以決定是否展開查訊。財務匯報局可能要求有關核數師、匯報會計師及/或上市實體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及解釋。

   

是否展開查訊的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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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財務匯報局以書面證實覺得有或可能有上市實體的不遵從事宜,則可決定展開查訊。

   
4

財務匯報局通常可委任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為查訊機構及進行查訊。但在特殊情況下,財務匯報局可決定自行查訊。

   
5
如財務匯報局指示檢討委員會進行查訊,財務匯報局須定明檢討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及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上市實體有關檢討委員會成員的姓名。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0條

   

行使查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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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訊一經展開,檢討委員會1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指定人士,例如核數師、上市實體及其高級人員或僱員交出有關紀錄或文件及提供有關資料或解釋。檢討委員會1須以書面證實其有合理因由相信某紀錄或文件,或某資料或解釋是關乎有關不遵從事宜的。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3(1)條。

   
7
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没有遵從查訊機構的要求, 查訊機構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就該没有遵從要求一事進行研訊。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没有遵從檢討委員會1的要求,可能被判藐視法庭罪。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5條。

   

結束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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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委員會1完成查訊後,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就查訊結果擬備書面報告。

   
9

財務匯報局可採納該查訊報告或在採納該報告前,採取任何合適的進一步行動。在採納該報告前,如財務匯報局認為發表或披露該報告,對該報告內的任何人士有不利的影響,則先給予該人合理的陳詞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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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可決定發表查訊報告或該報告的任何部分。財務匯報局在決定是否安排發表報告或報告的任何部分時,須考慮:-

 
(a) 發表報告,是否可能對進行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判處進行任何研訊程序或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進行的任何程序有不利的影響;
(b) 發表報告,是否可能對查訊報告內的任何人士有不利的影響;及
(c) 應否為了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發表該報告或該報告的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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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可結束個案、暫停查訊、採取行動消除有關不遵從事宜,或採取財務匯報局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跟進行動,包括轉介該項個案予合適的監管機構及/或執法機構。財務匯報局會盡快將決定通知有關上市實體。但如財務匯報局相信此項通知可能損害該項查訊、或財務匯報局或其他監管機構及/或執法機構所採取的關乎該項查訊的任何其他行動,則屬例外。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8條。

   

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發出通知以糾正有關不遵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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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財務匯報局發現有有關不遵從事宜,可向有關上市實體發出通知,要求該上市實體在指定期限內糾正該不遵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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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上市實體在該指定期限內沒有糾正有關不遵從事宜,財務匯報局可:-
 
(a) 向原訟法庭申請一項宣告以表明就有關上市法團有有關不遵從事宜,及一項命令以規定該法團的董事在該命令指明的期限內糾正有關不遵從事宜。

這項申請,只適用於上市法團違返《公司條例》內有關會計方面的要求。詳情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2)條;或

(b) 採取任何財務匯報局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轉介該個案予合適的監管機構跟進。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考《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9及50條
   
備註:
 
1
如屬財務匯報局決定作出自行查訊的個案,上述“檢討委員會”會以“財務匯報局”取代。
 

最後更新日期: 20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