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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可就上市实体的财务报告可能没有遵从有关规定的事宜展开查讯。财务汇报局可根据接收到的投诉,对不遵从事宜作出查讯。亦可作出主动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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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投诉,财务汇报局将会研究所得的资料及证据,以决定是否展开查讯。财务汇报局可能要求有关核数师、汇报会计师及/或上市实体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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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财务汇报局以书面证实觉得有或可能有上市实体的不遵从事宜,则可决定展开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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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通常可委任财务汇报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为查讯机构及进行查讯。但在特殊情况下,财务汇报局可决定自行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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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财务汇报局指示检讨委员会进行查讯,财务汇报局须定明检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及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上市实体有关检讨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考《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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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讯一经展开,检讨委员会1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指定人士,例如核数师、上市实体及其高级人员或雇员交出有关纪录或文件及提供有关资料或解释。检讨委员会1须以书面证实其有合理因由相信某纪录或文件,或某资料或解释是关乎有关不遵从事宜的。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考《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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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遵从查讯机构的要求, 查讯机构可向原讼法庭申请就该没有遵从要求一事进行研讯。任何人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遵从检讨委员会1的要求,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考《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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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委员会1完成查讯后,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就查讯结果拟备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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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可采纳该查讯报告或在采纳该报告前,采取任何合适的进一步行动。在采纳该报告前,如财务汇报局认为发表或披露该报告,对该报告内的任何人士有不利的影响,则先给予该人合理的陈词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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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可决定发表查讯报告或该报告的任何部分。财务汇报局在决定是否安排发表报告或报告的任何部分时,须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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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发表报告,是否可能对进行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市场失当行为审判处进行任何研讯程序或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进行的任何程序有不利的影响; |
| (b) |
发表报告,是否可能对查讯报告内的任何人士有不利的影响;及 |
| (c) |
应否为了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发表该报告或该报告的该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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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可结束个案、暂停查讯、采取行动消除有关不遵从事宜,或采取财务汇报局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跟进行动,包括转介该项个案予合适的监管机构及/或执法机构。财务汇报局会尽快将决定通知有关上市实体。但如财务汇报局相信此项通知可能损害该项查讯、或财务汇报局或其他监管机构及/或执法机构所采取的关乎该项查讯的任何其他行动,则属例外。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考《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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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发出通知以纠正有关不遵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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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财务汇报局发现有有关不遵从事宜,可向有关上市实体发出通知,要求该上市实体在指定期限内纠正该不遵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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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上市实体在该指定期限内没有纠正有关不遵从事宜,财务汇报局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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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向原讼法庭申请一项宣告以表明就有关上市法团有有关不遵从事宜,及一项命令以规定该法团的董事在该命令指明的期限内纠正有关不遵从事宜。
这项申请,只适用于上市法团违返《公司条例》内有关会计方面的要求。详情请参考《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2)条;或 |
| (b) |
采取任何财务汇报局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转介该个案予合适的监管机构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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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考《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9及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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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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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如属财务汇报局决定作出自行查讯的个案,上述“检讨委员会”会以“财务汇报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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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07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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