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委员团成员是由财政司司长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权而委任的。
如财务汇报局决定就上市实体的财务报告没有遵从规定的事宜展开查讯,则该局可委任出一个财务汇报检讨委员会,其成员包括一名检讨委员团召集人,担任检讨委员会的主席,及最少4名检讨委员团的其他成员,查讯该不遵从事宜。
检讨委员会就上市实体的不遵从事宜进行查讯时,可行使《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3条所赋予的权力,要求有关人士交出纪录及文件及给予资料及解释。
最后更新日期: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