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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的法定责任是接受由公众提出关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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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上市实体的核数师或汇报会计师可能在审计或汇报方面作出不当行为的投诉;及/或 |
| (b) |
上市实体的财务报告可能没有遵从法律、会计或规管方面的规定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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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恰当的情况下,对该等投诉作出调查及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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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者应将投诉详情以中文或英文书面形式以以下途径递交至财务汇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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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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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二十九楼
(处理投诉事宜组) |
| 传真号码: |
(852) 2810 6320 |
| 电邮地址: |
general@frc.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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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一般不会处理口头的投诉。投诉者可使用财务汇报局的投诉表格提出投诉,该表格可于财务汇报局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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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诉者因个别困难而不能作出书面投诉,请致电(852)2810 6321 与财务汇报局职员联络。有关通话可能会被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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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以最适当的方法处理投诉者的投诉,财务汇报局要求投诉者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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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核数师、汇报会计师及上市实体的名称; |
| (b) |
有关 不当行为或 不遵从事宜的事件详情。请列明事件发生的日期及所涉及之有关各方的名称或姓名;及 |
| (c) |
投诉人的姓名、邮寄地址、电邮地址及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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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诉者能提供任何支持有关投诉的文件副本,对财务汇报局处理该投诉会有帮助。
如投诉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财务汇报局或不能跟进有关的投诉。投诉者应尽可能提供其姓名及准确联络资料,让财务汇报局能够获得所需资料及证据。若投诉者选择以匿名投诉,财务汇报局将无法向投诉者查证有关事宜或查询进一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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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有关不当行为或不遵从事宜的投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若能尽早提出投诉对财务汇报局跟进有关投诉将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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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获投诉后,财务汇报局将会致函通知投诉者收到有关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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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将会尽快处理所有投诉。但是,跟进每项投诉个案所需的时间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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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诉个案均会作保密处理,但如有需要财务汇报局或须向其他监管机构及/或执法机构披露相关资料。被披露的资料均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的保密条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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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需要知会被投诉者有关投诉的详情,以便取得进一步的资料。但是,财务汇报局会履行保障投诉者身分的政策,不会向外界透露投诉者的身份,除非该投诉者自行向公众披露其身分或同意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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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将研究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及证据,以考虑是否展开调查或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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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可能要求投诉人及有关核数师、汇报会计师及/或上市实体提供有关该投诉的进一步资料及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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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将研究所得的资料及证据,以决定采取适当的行动。其包括展开 调查或 查讯、转介该个案予其他合适的执法及/或监管机构、不再跟进该个案及/或采取任何其他财务汇报局认为适当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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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情况显示及/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有或可能有有关不当行为,财务汇报局可展开 调查。如觉得有或可能有有关不遵从事宜的问题,财务汇报局可展开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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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诉缺乏资料支持、无关重要、不在财务汇报局的管辖范围内、或并非关乎有关不当行为或不遵从事宜,财务汇报局将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包括不再跟进该个案或转介该个案予其他合适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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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财务汇报局决定终止跟进投诉者的投诉,财务汇报局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者有关决定,及有关决定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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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调查或查讯一经展开,财务汇报局不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透露任何资料。财务汇报局按保密机制进行所需之调查或查讯,以确保有关程序公正持平,并保障在调查或查讯过程中所涉及的核数师、汇报会计师及上市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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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财务汇报局证实没有有关不当行为或不遵从事宜,财务汇报局可能会通知投诉者有关终止跟进该投诉的决定。如财务汇报局决定转介该个案予其他机构跟进,财务汇报局亦可能会通知投诉者有关决定,但不会向投诉者提供其他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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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在决定是否安排发表调查或查讯报告时,须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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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发表报告,是否可能对进行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市场失当行为审判处进行任何研讯程序或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进行的任何程序有不利的影响; |
| (b) |
发表报告,是否可能对任何调查或查讯报告内的任何人士有不利的影响;及 |
| (c) |
应否为了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发表该报告或该报告的该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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