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 《財務匯報局條例》的修訂條文,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獲賦予法定職能,就香港會計師公會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執行的以下職能(指明職能)進行監督:
- 處理與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的申請及其他事宜;
- 設立和備存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紀錄冊;
- 就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持續專業發展,設定要求;及
- 就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專業道德、核數及核證執業準則,設定標準。
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為履行上述監督職能,財匯局可:
- 要求香港會計師公會就該公會執行的指明職能,提供資料及定期報告;
- 對香港會計師公會執行的指明職能,進行評估; 及
- 就香港會計師公會執行的指明職能,如財匯局信納符合公眾利益,財匯局向香港會計師公會作出書面指示,香港會計師公會必須遵守指示。
為讓財匯局有效履行其作為香港獨立核數師監管機構的法定監督職責,財匯局於2019年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簽署了《
監管安排協議聲明》。
按此 查閱財務匯報局對香港會計師公會執行指明職能的評估報告。